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定期目标控制和考核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