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和领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登记和监控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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