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安全警示。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