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下列单位列为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