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主任提交的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建议,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归档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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