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饭店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确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抄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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