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其它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