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行收取。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