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采供血机构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