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九条 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无偿献血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假二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