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紧急抢救需要用血又无备用血时,可以临时向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按照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适量血液,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