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 (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 (四)发放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献血站(点)的设置情况,公开采血量、供血量、用血量和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