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二十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下列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以债务人名义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等相关义务; (八)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九)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一)发现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涉嫌恶意逃废债、虚假破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十二)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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