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材料并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通知,公告期为七日。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相关部门审批期间以及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申请审查期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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