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 第十八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经审查符合管理人条件并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推荐人选为管理人。 债务人与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经审查符合管理人条件并适宜担任本案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推荐人选为管理人。 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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