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制的,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申报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其书面承诺在办理部门作出办理结果前补齐或者补正的,办理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办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决定;申请人未按承诺时限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的,办理部门应当撤销申请事项并退回其申报材料。在办理过程中有失信行为的,失信年度内不再对其实施容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