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等方式,持续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最简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事项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