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账款。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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