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等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协商、依法依规、互利共赢、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承诺优惠条件。 对招商引资过程中以合同协议以外的方式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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