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履行;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承诺、合同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应当限期解决。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给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履约守诺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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