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由政府审批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府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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