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方式,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推广“评价增信+金融服务”等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管理模式。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信用信息服务、融资对接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