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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