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招标投标流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的工程项目、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规定,不得以相互串标、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推进市场主体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加大打击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以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