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国际船舶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船员服务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高级管理人员、船员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