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企业因开展国际船舶融资借用外债涉及跨境担保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事前审批,合同签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融资,外债资金可以意愿结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