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船 员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船 员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应当依照国际通行做法设置国际船舶质量、企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船舶检验机构等评价指标,定期开展评价。 评价分值较低的,经国家授权的机构应当开展海事特别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