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船 舶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船 舶 第二十四条 国际船舶应当同时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方可航行、停泊和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