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四十三条 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海损理算、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 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