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税费和海运服务 第四十三条 支持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航运保险、船舶融资租赁、海损理算、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 鼓励在海运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