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招商、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