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机制,给予高新区充分的财政保障。 高新区预算由管委会编制,纳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预算,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