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生产、结算等区域总部,支持建立贸易、物流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