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管委会依法对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管委会可以组建开发运营公司,委托其负责高新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等,参与高新区管理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支持开发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