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高新区确有需求且能够承接的省级和市级管理权限,应当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管委会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的管理权限清单,并结合实际提出下放或者委托实施需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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