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十八条 高新区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形成产学研资投一体化创新创业创投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