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财政对高新区的科技创新投入,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高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