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侵权行为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实施相同类型侵权行为,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可以直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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