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如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经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 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