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归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信息,依法纳入信用档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