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应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 (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