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外币兑换、利润汇回等便利,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在产学研用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离岸数据外包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 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应当推动境外科技成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转移转化,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创业,支持跨国公司、境外研发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 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内可以建设国际科技大数据平台,为国内外科研人员提供专门的国际科技信息和跨境数据流动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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