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立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攻关机制,推进气候变化、重大疾病、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人类共同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前瞻性、战略性技术研究,建立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机制,依法支持相关设备、材料、样品、样本跨境使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技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范围,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强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的安全管控。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科技交流专业机构通过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科技创新展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