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和科技创新发达省市合作,推动重点园区与其他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新区等园区合作,促进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打造开放创新引领区。 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设立科研机构、研发基地和成果转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