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