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闲置、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撂荒耕地二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