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所使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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