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退还或退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偷漏土地费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所偷漏费税,并处以偷漏费税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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