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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