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