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对超过部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